香港税制

香港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对内地投资者非常有吸引力。香港以地域为征收税项的基础,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与内地情形不同,香港不设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负责香港税务事宜的税务局每年发出报税表,利得税和薪俸税等资料必须在指定期限前自行呈报,上述税项每年只需报税一次。

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香港对各行业、专业或商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法团首200万港元的利得税税率为8.25%,其后的应评税利润则为16.5%。至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法团以外人士,两级的利得税税率相应为7.5%及15%。

企业支付的股息无需缴交预扣税。企业收取的股息也可获豁免利得税,本港亦不征收资本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除外)存放在认可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可获豁免所得税。

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以扣减税款。

宽松的免税额制度
对于因兴建工业楼宇和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在支出该年,这笔支出的20%可免税,其后每年的4%免税;商业楼宇每年也享有4%的折旧免税额。翻修商用楼宇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分5年等额扣除。如果由最终用户持有,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电脑硬件、软件及开发成本的支出,可实时扣除100%。

其他可扣税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借入资金的利息、楼宇和占用土地的租金、雇员工资、坏帐、商标和专利注册费、科学研究支出,以及雇员退休计划供款等。

薪俸税(个人所得税)
得自受雇工作的收入需缴纳薪俸税。应缴税的收入包括佣金、红利、约满酬金、津贴(包括教育津贴)以及其他额外津贴。退休金及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也须课税。个人薪俸税最高税率为15%。另外,内地居民在任何评税年度留港不超过183天,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

物业税
物业税率统一为可收租金(除差饷外)减去维修及保养免税额20%后的15%。然而,公司为租金收入缴付了所得税后,便无需缴纳物业税。

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如果内地居民在香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须在香港交纳薪俸税,但是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该人士在香港的收入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 在该历年中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 该项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负担

如内地居民在香港进行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其他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而在香港连续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便会被视为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所获得的利润需要缴纳利得税。如果该工程在香港持续作业不超过六个月,则所获利润不须在香港征税。对于受雇于这些工程的内地居民,若他们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是由香港的常设机构支付及负担的,“停留不超过183天”的豁免条件对他们并不适用,他们从香港所收取的一切报酬,都需要缴纳薪俸税。

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扣。但是,抵扣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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